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ZX。wNfcw.CN为规范非处方药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1.非处方药专用标识是对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和外包装的专用标识。也可以作为从事非处方药企业的指导性标志。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专用标志及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公布。
三、非处方药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后12个月,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用标识。未印有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非处方药不得出厂。
四、非处方药经营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的专有标志。经营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码要求使用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
五、非处方药专用标志设计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用标志为甲类非处方药,绿色专用标志为乙类非处方药并用作导向标志。
六、使用非处方药的专有标志、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大型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等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码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用标识下方必须标明“甲类”或“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应与药品标签、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印刷,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
ZX。wNfcw.CN各销售基层单位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的一面(侧面)印有非处方药的中药通用名(商品名),其右上角为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七、违反本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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