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税费改革大幕已经拉开
新华网上海6月30日电(记者周琳、徐睿)本轮税制改革的帷幕落下。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专家认为,实现个税改革最终目标的帷幕已经拉开,应加大努力实现“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许多改革继续朝着最终目标前进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号文件规定如下:“建立分类综合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种说法在“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也有类似的描述。
历史上,对这一最终目标的追求跨越了四个“五年计划”。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有三个主要特点:个人所得项目之和按综合税率计征,家庭为征收单位,年度为纳税期限。
在这十年里,个人所得税经历了许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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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999年删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税收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过了一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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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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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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