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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异地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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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异地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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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铭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异地婚姻登记条例

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而建立的。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应当向当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婚姻符合本法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不予登记。”70年来,中国婚姻登记制度始终与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保持同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质,为婚姻法在不同时期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成立或解除的程序性规范,为婚姻法等实体法的实施服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实施了两部婚姻法,并于2001年修订了后者。为了适应《婚姻法》的制定和修订以及立法理念的变化,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多次调整,婚姻登记制度在逐步完善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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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保障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实施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由于婚姻登记制度及其与相应司法制度的协调,我国婚姻法得以全面实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因此,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人为本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人民是促进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历史唯物主义。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内容贯穿着以人为本的思想。1950年《婚姻法》确立婚姻登记制度时,立法者解释了婚姻需要登记的原因:“苏联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唯一任务是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婚姻问题应该表现出比婚姻当事人和亲属更广泛的关注和更严肃的责任”。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立法初衷一直体现在不同时期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特别是2003年颁布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还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出具证明的要求,强调婚姻登记机关要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这些改革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弱化了对婚姻离婚等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强化了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思想,做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

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

全面推进法治,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与我国其他婚姻家庭制度一样,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法律制度,也是最贴近老百姓、与老百姓的终身大事紧密相连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普通人亲身体验到法律的权威:进行婚姻登记的人不仅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还能充分体会到婚姻的庄严和神圣;反之,不履行结婚登记,结婚、离婚不被国家承认,其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将公民结婚和离婚纳入了法律轨道。经过70年的坚持和发展,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将非法婚姻降至最低,形成了守法光荣、不履行登记手续可耻的社会氛围。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为民”的服务宗旨,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家庭服务为手段,以人性化服务为基础,以实际行动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婚姻法律制度的温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做出了特殊贡献。

不同时期的结婚证见证了家庭的形成,记录了婚姻登记的变化。

——编辑器

(来源:中国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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