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法院发现,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以吃喝为名,经常与杜某某、孙谋等11人聚集,逐渐形成以任某某、杜某某为主犯,以孙谋、刘谋、耿某某、牟鹏、罗某某为重要成员,邵某某、白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以“某物”为代号,采用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用凶器随意砸损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建筑工地等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人三人或五人一组或与其他人合伙实施了五起犯罪活动和一起行政违法行为,被告人任某某还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活动。这一犯罪集团在农村横行,侵害群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对高陵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高陵法院认为,任某某、杜某某等11名被告人,在人员密集、商户众多的市场或建筑工地附近进行了多项犯罪活动,使用了道、等凶器投掷、不停车行驶、追捕等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任某某、杜某某等11人无国家法律,任性妄为。因为个人恩怨,忠诚,傲慢,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拿着关公刀,杨浩之类的武器随意打别人。情况恶劣,公私财物随意损毁。情节严重,非法侵害多人人身、财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任某某为报复泄愤,聚众砸他人服装店,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被告人任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杜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被告被判处4年零10个月至1年零2个月的有期徒刑。
高陵区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了以区人民法院院长为总指挥、主管刑事事务副院长为审判长的专门工作班,并组建了以刑事法院院长和刑事骨干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严惩不贷,判决迅速。从立案到判刑仅用了26天,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显示了人民法院推进党委领导下的专项打黑除恶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在犯罪集团活动较为密集的地区,选择公开审理和量刑的地点作为体育场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宣判当天,被告家属、群众和社会各界400余人参加了现场。
(通讯员:赵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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